事项编号:2022-043
服务类别: 外事服务
联系方式:83673826
服务对象:教工办事
持有因公证件的教职工
供教职工借取、归还因公证件使用
一、因公证件包括《公务普通护照》、《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Y签注,即通过学校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办理的因公赴台的通行证)
二、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须在回国(境)后7天内将因公护照、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交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统一保管,载有有关国家长期签证的护照须按照规定交由辽宁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保管。校级领导及处级领导干部的往来台湾通行证按照要求交由党委组织部保管,其余人员的往来台湾通行证交由港澳台事务办公室统一保管。
三、逾期未交者,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将视情况对其进行口头提醒、书面教育或暂停因公临时出国(境)审核审批等。
教职工因公证件借取(归还)申请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
借取提前办理。 归还须在回国(境)后 7天内将因公证件交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统一保管,副处级及以上人员的《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交由组织部保管
网上办理+线下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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